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傅文彬律师的网站
文章分类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未工商登记股东能否以借款为由撤资?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5-02-11 14:51)    点击:251

未工商登记股东能否以借款为由撤资?

  如果某公司股东参加股东会议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,以股东身份在《投资协议》上签字,只是未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登记。在约定出资份额后以汇款形式实现了实际出资到位,享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,如果这名股东持有公司财务出具的借条以及《还款计划书》是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出资额的。

  首先,这名股东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愿,并履行了出资义务,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,其股东身份应予以认定。其次,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,《投资协议》是全体股东的意志反映。借条和《还款计划书》认定这名股东的汇款,但只加盖公司财务章,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和股东会议决议,不能产生变更《投资协议》中股东出资的效力,因此,该出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回。

  《公司法》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,记载下列事项:

  (一)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;

  (二)股东的出资额;

  (三)出资证明书编号。

 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,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。

 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想公司登记机关登记;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,应当办理变更登记,不得对抗第三人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傅文彬律师提供“公司清算  公司并购  公司法务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傅文彬律师,傅文彬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傅文彬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4000-110-148 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傅文彬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济南律师 | 济南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傅文彬律师主页,您是第13124位访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