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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东反对转让但未表示购买的股权可否转让?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5-04-03 14:47)    点击:373

股东反对转让但未表示购买的股权可否转让?

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持股份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转让。根据《公司法》规定,公司内股东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本公司的股东,而将所持公司股份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时,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。有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出售的股权,不同意又不购买的股东则视为同意转让。

  《公司法》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,股东不得抽逃出资。

 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。

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,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。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,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,视为同意转让。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,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;不购买的,视为同意转让。

 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,在同等条件下,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。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,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;协商不成的,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。

 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 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、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,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,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,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。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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